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机制分析及9个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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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日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采编:刘乃进

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

许多私募基金都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与投资相关事项的决策,例如投资方案的实施、投资项目退出、确定投资收益分配时点等。如此重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却未在我国法律中体现,甚至与《合伙企业法》中的部分规定存在冲突。本文对相关规定及案例做了整理,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与《合伙企业法》的冲突

年,《合伙企业法》完成修订,首次确立有限合伙制度,该制度借鉴了《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LimitedPartnershipAct),合伙型私募基金开始成为中国私募基金的主要载体。

但该机制中的合伙人会议未能满足私募基金投资人对私募基金决策机制的要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较高,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行业发展又较晚,所以私募基金投资人难以建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方面信赖,无法满足于仅对部分事项具有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因此,形式灵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受到重视,投资人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与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甚至架空合伙人会议。

二、法院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机制的态度

虽然“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未出现在法律法规中,但在判例中,部分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该机制安排: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管理业务;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基金投资具体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刑终字第5号李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建信兴业企业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报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评议结果为审核搁置,同时通知顺丰公司如果能够消除相关瑕疵,仍可考虑重启合作程序,如申请退出合作,也将谨慎审视,给予妥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系建信兴业企业根据顺丰公司的实际情况先行停止了审核工作,并向顺丰公司提出退出合作的建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1民终号秦皇岛市顺丰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建信兴业投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述挪用的资金没有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会议,且被挪用的资金系宁乡汉红企业合伙财产,并不是郴州汉红公司的财产,在合伙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中,明确约定其使用方向、方式、方法、决策程序等具体事项,而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协议,挪用上述资金至其关联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宁乡县人民法院()宁刑初字第号被告人邱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型私募基金事务的具体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了界限。

根据该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对于越出界限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这就使有限责任升格为无限责任。

年4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重述了上述规定,未做出修改,而是明确“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超出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的效力层级仅为行业指引,违反该指引并不构成违法,但基金业协会可能会因此拒绝相关私募基金备案。

四、监管机构的考量

私募基金投资人放弃对私募基金重大投资行为的控制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合伙企业法》又让作为有限合伙人的私募基金投资人处于尴尬境地。可监管机构还是要求“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超出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这究竟是为何?!

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在于调整“风险”、“收益”及“能力”三者间的关系。对于“风险”与“收益”间的关系,市场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但是对于“能力”与前两者间的关系,市场参与者逐利的欲望会使之失调,当下超高的杠杆率就是例证。如果市场参与者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却又承担风险,就有可能在风险爆发时引爆金融危机。

回到正题,禁止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将其封锁在安全港中,就是考虑到有限合伙人收到信息不对称和管理能力的有限性,无法承担风险。而有能力承担风险的投资人,本就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人以外的身份主动管理,例如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五、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九个案例

一般而言,由于存在专业机构的辅导及更严格的规范,相较于未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行为更可做参考。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机制的设计上采用了以下套路:

1.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但仅具有一票否决权。参与投资管理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获取更多收益,二是规避风险。有了一票否决权,可以起到规避投资风险的效果,又不至于因此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不存在投资,无所谓责任);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之外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或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投资咨询委员会及观察员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仅提供建议。即便无协议明确听取“建议”的强制性,私募基金管理人碍于合作关系也会予以尊重;

3.虽然不直接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但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能够代表有限合伙人意志的人员。这种方式虽然巧妙,但是风险也较高,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换具体人员,或者在诉讼中具体人员被证明与有限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

4.罔顾规定,生硬委派,不做解释。这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以下为近期案例,供大家参考:

英洛华:关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03-29

英洛华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由三名委员组成,投委会成员组成人选由横店资本委派二名、联宜电机委派一名。投委会决策的投资事项须经全体成员通过方可做出投资决定。东阳金控不派代表参加投委会。东阳金控委派一名代表担任英洛华基金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英洛华合伙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向观察员报送。

唐德影视:关于参与设立文化产业基金的公告-03-27

金浦鲲文作为投资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制定并实施投资退出方案等与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投资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投资基金的任何项目均需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四分之三(含)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由4名专职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任免。

TCL集团:关于设立战略投资基金的公告-03-24

管理和决策机制: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并组建基金的投委会,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基金对项目公司的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均由投委会决策。公司董事长李东生先生为该委员会委员。

济川药业:关于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03-23

10、管理及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为博远嘉泰(湖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合伙企业资产,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及运作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由2名委员组成,即陈鹏辉先生和陶峰先生,主要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团队提交的合伙企业投资及项目退出等重大投资事项之建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合伙企业设置顾问委员会制度,由不超过7名符合合伙协议规定的有限合伙人委派代表组成,并根据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华英农业: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03-22

为提高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并决定,2名由上市公司提名并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投资决策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针对同一投资标的,上市公司推荐委员在决策过程中可以行使两次一票否决权,即项目调研阶段,若上市公司推荐委员觉得无调研意义可行使一票否决权;项目进行决策阶段,若上市公司推荐委员认为没有收购意义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推荐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则意味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未通过。

博济医药:关于调整新药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公告-03-21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有限合伙人博济投资委派1人,柏瑞爱建委派1人。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所议事项的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做出。

科达股份:关于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03-20

拟设立的科达区块链产业基金之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由瑞鼎钜融担任科达区块链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科达区块链产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科达区块链产业基金通过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标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下称“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四名委员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瑞鼎钜融委派2名,有限合伙人科达股份委派2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取1人1票,须全体委员经表决(四票)同意,方能形成决议。

四川长虹:关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03-20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任何投资方案的实施、投资项目退出、确定投资收益分配时点等表决事项,需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决策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实行投资决策三分之二通过制,且赞成票中必须包含公司委派的至少一名委员。

道恩股份:关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公告-03-17

生众投资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组建管理团队,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收益分配等事项,享有并履行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或约定权利及义务。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依法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议。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组成,普通合伙人生众投资委派2名,有限合伙人公司委派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所表决事项应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林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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