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反馈ldquo单一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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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春峰

导语:

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颁布之后,基金业协会如何在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同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简称“管理人”)?对于“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在备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下面通过笔者最近协助成功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一支私募基金详细解析,期翼对管理人对该类基金的备案有所帮助。

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简称“新版《基金备案须知》”),新版《基金备案须知》可谓涵盖了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通过新版《基金备案须知》得知,其实对管理人及基金备案的要求散落在整个须知的正文,但是对于管理人持续监督的原则性要求以及具体方式也有相应的规定,下面笔者结合协会最新的反馈案例具体说明。

一、协会对管理人持续监督之原则

新版《基金备案须知》结尾处规定如下:

协会再次重申,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投资者应当“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请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协会再次重申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重申私募基金应当“非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2.明确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和投资者的信义义务(投资者应当“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3.强调对私募基金的持续监测(备案不是“一备了之”,主动接受协会对基金的自律管理,持续监测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4.强调对管理人的持续监督(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管理人的自律管理)。

二、协会如何通过基金备案持续监督管理人

新版《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如下: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根据上述得知,其实基金业协会是通过一定情形下的基金暂停备案来对管理人进行持续监督,上述也是基金业协会首次通过具体规定的方式将基金备案与对管理人的持续监督关联起来。

在上述8种情形中,笔者提请管理人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第6种情形:多次实名被投资者举报。请管理人注意不管是基金的募集、投资阶段,还是在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退出时,都要严格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则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人的义务,避免因为投资者的实名投诉触发该第6种情形,从而影响了管理人的募资能力及基金的备案。

第7种情形: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中六项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尤其要注意管理人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包括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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