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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
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指出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三类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①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②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③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备案须知中还指出,私募基金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
去年12月2日,中基协会长洪磊在第四届中国(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表示,“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
以下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原文: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年1月12日)
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提高私募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1、私募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4》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认真阅读本须知和系统提示,保持所上传材料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上传私募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且签章齐全。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私募基金投资运营实际,及时报送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基金季度、年度更新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